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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“”声明(必看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2002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:一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古建筑、石窟寺和石刻、壁画:二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、实物、代表性建筑;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。

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一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的;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;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;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: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:六走私文物的;七盗窃、哄抢、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;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、盗掘、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1987年11月27日

犯本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本罪的、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。